(株洲市职业教育协会[产教融合联盟]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株洲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和株洲经济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加强校校合作、资源共享,推进校企产教融合、人才输送,不断提高职业院校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现组建株洲市职业教育协会(产教融合联盟)(以下简称“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 株洲市职业教育协会(产教融合联盟)
第二条 协会性质 协会是在株洲市教育局、株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发起,株洲地区职业院校(含有关普通高等院校)、企业自愿加入形成的协作、合作组织。协会是经株洲市民政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全市性社会经济团体法人,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各会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隶属关系、人事关系、经费渠道等不变。
第三条协会宗旨 积极拓宽校企合作领域,推进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为株洲地区企业培养更多高素质技能型人才。通过校校合作,实现行业自律;通过校企合作,实现产教融合。为会员单位提供各种咨询与服务,助推企业转型升级,院校全方位发展。
第四条协会原则 平等、合作、诚信、共赢。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地方有关规定,在国家政策与发展战略框架内,以平等互助、交流合作、资源共享、共谋发展原则开展工作。
第五条协会制度 实行会员大会制度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制。
第六条 协会标志 另见设计图。
第七条 协会办公地址 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株洲市云龙职教大学城智慧路1号)。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任务
第八条工作目标 通过组建株洲市职业教育协会(产教融合联盟),充分发挥会员单位各自优势,实施优势互补、人员互通、资源信息共享,联合培养企业发展所需的技能型人才,实现人才培养质量与生产效益共同提高的校企“双赢”。加强株洲各职业院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行业之间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集成与共享,形成校校良性互通,实现行业自律,深化产教融合;推动校企共同发展,提升株洲职业教育综合实力,促进株洲职业教育向现代化、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第九条 协会任务
(一)及时通报各级政府部门发展职业教育、对接产业、服务社会的政策措施及年度工作重点信息,促进协会会员单位围绕重点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为政府部门制定职业教育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为职业教育发展与质量提升提供咨询。
(二)定期召开协会各会员单位负责人会议,促进各会员单位的业务交流,贯彻落实政府做大做强株洲现代职业教育品牌、促进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提高职业院校服务企业的水平。
(三)探索协会会员院校间学分互认和中高职衔接机制,整合协会内教学资源和实习实训共享资源,会员院校免费享用校企共同开发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教学案例等教学资源,在协会内遴选、建设一批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满足协会内院校各主体专业学生生产实习或顶岗实习需要。
(四)开展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产教融合宣传。建立协会网站,开展职业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为协会会员单位提供即时信息服务,方便会员单位间的沟通与交流;建立毕业生就业网络,共享职业技术人才供求信息。
(五)组织开展教学和学术研讨、产品研发服务。建立株洲市企业培训基地、组建企业发展咨询专家服务队,积极为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推动校企合作和深化产教融合、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学术交流、法律咨询等服务,提高协会会员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依据企业发展需求和学校人才培养要求,推动企业采取投入资金或设备参股等各种形式,与院校共同建设、共同经营管理协会生产性实训基地,探索工学结合为企业培养人才的新模式。
(七)指导院校会员单位的教育教学研究、院校管理改革发展,协调、指导院校资源整合、专业建设等,指导建立双师培训的重要平台并协助培训师资。
(八)及时向各级政府部门反映协会会员单位的服务情况、工作业绩,运营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促进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政策建议。
第三章 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条 协会组成 按照“政府主导、职业院校牵头、企事业单位参与”的原则,株洲市职业教育协会(产教融合联盟)由湖南铁路科技职业技术学院牵头,全市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共同组建。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协会。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即为协会会员单位。协会会员单位之间的教育和经济业务往来、可以通过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权利
(一)依照章程享有规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拥有对协会章程修改、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建议和参与讨论的权利和对协会工作的监督权。
(三)拥有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以及协会内各种职业教育资源的优先使用权。
(四)拥有优先享受信息交流、教学咨询、技术成果转让、实训实习设施及实习基地使用的权利;享有协会规定范围内的相关宣传、合作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以及各种服务。
(五)企业会员单位根据需求,拥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院校会员单位毕业生的权利,企业会员单位可参与院校会员单位的课程设置。
(六)拥有合法使用株洲市职业教育协会统一标志的权力。经协会同意后,可以协会的名义开展相关活动。
(七)拥有申办协会年会和职教论坛的权利。
(八)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义务
(一)按时缴纳会费。对于无故连续1年以上不缴纳会费的会员,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表决后取消会员资格。
(二)遵守协会章程及会员单位间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
(三)参加会员大会及协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协会会员大会决议,为协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主动向协会通报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树立协会良好形象,团结协作,保守协会秘密,自觉维护协会的信誉与合法权益。
(六)院校会员单位之间资源共享、学分互认、学生能跨学校选课,提供师资、场地、设备支持,共同承办全国、全省性技能竞赛、职教论坛和职教会议。各院校专业布局形成“错位发展、优势互补”。
(七)企业会员单位有义务根据实际情况和双方实习协议接纳院校会员单位学生实习、实训任务,向会员单位开放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实验室,为创新、创业提供平台。企业根据院校要求选派技术骨干到职业院校兼课,参与院校会员单位人才培养工作,及时提供毕业生需求信息,提供人才需求计划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
(八)院校会员单位有义务根据企业“订单”优先培养企业需要的相应人才,并为企业提供员工培训、技术服务等。
(九)会员单位退出协会应提前三个月向协会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清理与协会的经济及其他事务关系,办理相应手续退出。
(十)协会会员单位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经劝告无效者,由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株洲市职业教育协会(产教融合联盟)实行会员大会制,设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会员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各会员单位组成。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秘书长组成,由协会会员单位协商推荐,并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人选由会长单位提名,会员大会确认通过。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协会可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人才培养和学术委员会、创业与就业委员会、院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下置专业工作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由会员单位申请,经会员大会审核批准,设在相应的单位开展活动。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等,在协会指导下,各专门委员会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以设立与“株洲市职业教育协会”宗旨、任务相关的二级工作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上述机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第十八条 协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的主任、副主任任期均为五年,可连选连任。可设立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若干名。
第十九条 协会工作机制
(一)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单位出席)。会长因故不能出席大会,可委托执行会长或一名常务副会长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会长提议,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大会。
(二)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会议,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单位出席。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表会员大会行使权力。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会员单位和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的职责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选举产生和撤销协会所设的工作机构。
(三)审议通过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经费收支报告。
(四)审议通过协会会员单位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的议案。
(五)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
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召集会员大会和其他重大活动。
(四)制定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并监督执行。
(五)制定协会各项制度和行为规范。
(六)审核和吸收协会新会员单位。
(七)领导和监督下设各机构的工作。
(八)讨论和决定协会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的职责
秘书处是会员大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常设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协会会员单位的联络协调工作。
(二)筹备组织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协会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完成协会交办的日常事务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和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
(六)负责协会经费收取、使用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会长的职责
会长主持协会工作。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协会会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向协会会员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四)协调协会内各会员单位相关事宜。
(五)发布各项决议并督促执行,代表协会签署各项重要文件等。
(六)负责向上级领导部门请示汇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所聘人员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五章 协会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
(一)协会会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市财政专项拨款。
(三)协会会员单位自愿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四)国内外团体、单位和个人的资助。
(五)社会捐赠。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有偿服务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经费使用与管理
(一)协会经费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专人管理,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
(二)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三)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切实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经费收支情况每年由秘书处向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并接受会员单位、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协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协会换届或更换会长单位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六)协会将以适当的方式公布社会捐款和资助的资产。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协会的资产。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七条 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八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大会表决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社团登记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在会长单位发布之日起实施。